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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國民小學99年度多語文學藝競賽實施計畫(草案)會議紀錄」及修訂後「臺北市99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實施計畫」
二、會議重要決議如下:
(一)修訂本年度承辦學校及辦理時程。
(二)總實施計畫修訂團體成績計算分一般團體獎(國語文各項
競賽、臺灣閩南語及臺灣客家語演說、朗讀)及臺灣原住
民族語團體獎(朗讀)兩類,含教師組及學生組成績。
(三)配合市賽計畫修訂,取消原住民族語「演說組」競賽,增
辦原住民族語「朗讀組」競賽,並增訂相關競賽規則。
(四)各競賽計畫增訂競賽員之影音、影像、著作及肖像權等歸
屬主辦單位所有。報名參加競賽,需檢附影音、影像、著
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。
(五)報名參加國語文、本土語言及原住民族語競賽員須另檢附
本市語文競賽參賽切結書,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,應繳交
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。
(六)國語文、本土語言競賽計畫增訂各區各項獲得第一名者,
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:
1、集訓:競賽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,無
故不參加者或缺席超過集訓3分之1者,由次1名次者依
序遞補報名,原第1名競賽員取消其市賽名次及獎勵,且
3年內不得再參加該項該組競賽。
2、代表參加全國決賽:經本局統一報名全國決賽後,除不
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,競賽員未參加比賽,
取消其市賽名次及獎勵,且3年內不得再參加該項該組
競賽。
(七)英語學藝競賽原「特優」獎項更名為「優勝」,原「優勝
」獎項更名為「優等」,以符應國語及本土語言學藝競賽
之獎項避免產生誤解。
{{ $t('FEZ003') }}2010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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