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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「中華民國101年臺北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」乙份,
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中華民國101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及中華民國101
年臺北市語文競賽籌備會議決議辦理。
二、旨揭計畫內有關競賽規定、各項競賽時限、競賽內容範圍
、競賽評判標準及指導教師資格等係依據「中華民國101
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」訂定,相關修訂業以紅色標示
,請轉知指導老師及參賽選手參閱。
三、旨揭計畫第伍條、第一款、第三項:「獲第一名者(合併
辦理複賽者前二名)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,除不
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,競賽員未參加集訓或比
賽,取消其市賽名次及獎勵。」;另第玖條、附則四:競
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,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
聲明書。
四、指導教師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,不限學校老師。
五、本局將另案發布各組別(國小學生組、中等學生組、教師
組及社會組)語文競賽實施計畫,屆時請配合辦理。
正本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(含附設國立中小學)、臺北市政府教育
局所屬社教機構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社區大學
副本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等及職業教育科(含附件)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中及國中教
育科(含附件)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(含附件)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
室(含附件)、臺北市立圖書館(含附件) 2012/04/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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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12-04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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