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lhc09b
{{ $t('FEZ002') }}輔導室|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5月22日社家障字第10
30700395號函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5月30日北市社障
字第10338263700號函辦理。
二、「疾病之中文診斷名稱」為直接影響民眾瞭解精神疾病與
接受精神醫療之重要因素,現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
5版(簡稱DSM-5)將精神分裂症中文譯名更名為「思覺失
調症」,以反應不同時代對精神病理的最新見解與疾病診
斷概念的演進。請配合將精神分裂症中文譯名更名為「思
覺失調症」,以使社會看待精神疾病現象有更符合現代精
神醫學水準的認知,促進民眾精神健康。
{{ $t('FEZ003') }}2014-06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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